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
前款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贮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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