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