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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