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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