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5 共 4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第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 第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 第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 第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 第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 第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 第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 第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 第十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 第十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 第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 第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 第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 第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 第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 第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 第二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通信基础...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六条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市区内架空光(电)缆线路(含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九条 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强电、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 第三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一条 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先进行工程抢修,并...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础设...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等...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巡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通信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 第四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可以告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