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可以告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者向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举报。
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