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
(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
(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
(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
(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
(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
(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