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通信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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