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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