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鼓励供电企业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对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对不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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