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畅通公众投诉渠道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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