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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