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