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沟通,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