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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