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