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通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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