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不影响景区建筑、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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