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免费开放单位或者场所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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