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带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