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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