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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