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