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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