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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