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一条 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