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九条 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强电、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新建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既有管线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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