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