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