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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