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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