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
(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
(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
(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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