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