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