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