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二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报告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灾害防治和险情灾情等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接到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自然灾害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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