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公共安全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加强铁路沿线、车站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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