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