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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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
第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与属地保障相结...
第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铁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完...
第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
第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等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标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健全完善工...
第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
第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
第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铁路治安管理防控工作。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
第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加强对...
第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
第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采取立体交叉方式,并优先选择下穿...
第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的外,道路与铁路相交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与道路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九条 穿(跨)越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
第二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与铁路并行路段,应当在道路靠近铁路一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道路与高速铁路并行的,应当提高防撞...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等,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三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铁路隧道结构外、地下车站结...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烧荒、放养牲畜;
(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电气化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向铁路电气化设施、设备抛掷物品;
(二...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一...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或者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山坡地修建山塘、水库、堤坝的,开发利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以及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铁路沿线既有的已取得许可、但是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管道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四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杆塔、种植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和树木等与...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辖区内铁路道口...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改为立体交叉道口条件的既有铁路平交道口,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铁路产权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下穿铁路的涵洞,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产权分工分别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涵洞框架、铁路...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九条 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用地范围以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由当...
第四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铁路线路维修通道或者救援通道,不得占用光缆径路、电缆径路新建、改建、扩建...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铁路车站、货场、机车车辆检修等重点场所设置明显安全标识,并加强管...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 旅客以及其他人员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维护铁路运营秩序。
在车站和列车内,发现旅...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列车等场所或者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有关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列车运营信息,公示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托运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运单,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有权对填报...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装...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实行统一监管制度。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干扰...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
第五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按...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二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报告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做好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公...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公共安全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加强铁路沿线、车站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技...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调整运行区段、开辟绿色通道、增加临时站点等措施,保证及时运送应急处置...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并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