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 旅客以及其他人员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维护铁路运营秩序。
在车站和列车内,发现旅客以及其他人员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在车站和列车内,发现旅客以及其他人员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