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托运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运单,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有权对填报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行李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损坏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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