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