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排除干扰。
对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排除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