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
(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在站台上滞留;
(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
(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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