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杆塔、种植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和树木等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倒伏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建筑物、构筑物、杆塔等倒伏后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处置措施,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树木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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