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辖区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并组织看守或者监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道口,由产权单位看守或者监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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