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改为立体交叉道口条件的既有铁路平交道口,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铁路产权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进行立交改造;对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擅自设置的平交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等,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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