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临时堆放、悬挂物品;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活动,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消除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给予铁路运输企业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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