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烧荒、放养牲畜;
(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
(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