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电气化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向铁路电气化设施、设备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爬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或者在杆塔、支柱上架设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拉线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利用铁路供电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铁路供电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品,或者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需要升放无人机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向铁路电气化设施、设备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爬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或者在杆塔、支柱上架设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拉线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利用铁路供电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铁路供电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品,或者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需要升放无人机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