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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